更好支持科技创新!两部门发文进一步完善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宣布时间:2023-03-29 13:1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运动中现实发生的研发用度,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an划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an照现实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an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用度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治理要求,an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划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用度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通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通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通告2022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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